這是大仁哥幫SONY EXPERIA拍攝的微電影跟廣告圖片,送給眾多的程又青們。
這篇文章 從一些觀點來看看微電影的定義:
從觀影尺寸出發的微電影定義
網路部落客李全興(2012)、Emily(2012)以及朱育達(2012)在討論微電影起源的網路文章當中,都認為微電影的概念可以追溯至2007年法國影像論壇(Forum des images)所提出的概念開始。強調人們從電影、電視到電腦之後,智慧型手機視窗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第四螢幕。現在所謂的第四螢幕除了泛指智慧型手機之外,也應加入了平板電腦,也就是從.3.5吋一直到10吋的螢幕尺寸,這可以說從螢幕尺寸出發的微電影定義。
不同的從業人員 對於微電影的定義
資策會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專案經理林鈺婷為此下了定義:
微型:片長約3 ∼ 10分鐘,以網路、手機、行動瀏覽器等「新媒體平臺」為主要播放通路,因此微電影簡潔短小,方便下載、傳播並快觀看,才能達到最佳傳播效果。
電影品質:比照電影的品質與架構,具備良好的故事、演員、製作水準和創意,才能吸引觀眾,並點燃觀眾為其義務推廣的熱情。
商業目的:把心愛的寵物拍成短片在網路分享,不算微電影,微電影製作投資方的目標,通常是行銷形象、產品或服務。(轉載自Cheers雜誌,2012,頁55)
李奧貝納資深創意總監陳羿宏也指出,微電影等於是個長秒數的CF,當時間由30秒變為3分鐘,發揮空間更大;加上仿電影的架構,透過人物互動,與音樂、對白的營造,更利於醞釀情緒,加深商品與消費者情感的連結。(轉載自Cheers雜誌,2012,頁55)
微電影與短片的最大差異在於,短片往往不容易創造商業效益,但是微電影通常為某一特定品或者是為某一產品所服務,或者是在一部微電影當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品牌置入,因此我們可以歸納一個區分微電影跟短片最重要的因素,那就是商業與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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